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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宝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根据省政府陕政发[2003]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职责会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由农业、计划、经贸、财政、中小企业局、农发办、供销社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并提出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重大政策建议;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部、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宝鸡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承办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管理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
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推荐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二)企业销售额:川原地区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山区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产品流通的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70%以上;
(三)加工、储运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规模,川原地区达到1000万元以上,山区达到5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川原地区的达到1亿元以上,山区的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与农户必须通过推行订单农业,实行最低保护价,建立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形成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生产;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给在A级以上(含A级);
(七)企业连续3年赢利,且能照章纳税;
(八)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对区城经济带动能力强。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产销率达90%以上,有较强地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证明、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通过领导小组协调会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牌)。
(三)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2年,认定和颁发证书(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对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
(一)重点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应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上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材料。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年报(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制发)。
(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于监测当年2月底前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综合评价监测意见,提出监测建议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四)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讨论审定监测建议,确认监测结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将更名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上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重新审核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收回证书(牌)。
(一)企业资产、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县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示,6个月内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监测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尚未认定的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限其4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监测、审核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原则、出现重要失实现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党级政纪处分。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按《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OO四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